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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2-02-11 00:00:00

质疑投诉

沈阳市铁西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撰写人:孙婷婷有效期:2022-02-11至2022-02-11撰写单位:孙婷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SXZCTS-2022020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山东盛京汇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崔口镇崔口西北村072号法定代表人:赵强联系电话:15542234561授权代表人:刘娇联系电话:15041382801被投诉人1: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地址:沈阳市北二中路41-1号法定代表人:闫立顺授权代表人:孟庆光联系电话:13940052356被投诉人2: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8号楼8层805B法定代表人:杨勇授权代表人:杨海宁联系电话:17640273835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铁西区民政局婚登数字化档案采购项目编号:JH21-210106-00265包号:01采购人名称: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代理机构名称:国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1:商务部分:供应商具有档案产品与服务类企业认证证书(数字化加工服务类)五星级得2分,四星级得1.5分,三星级得1分否则不得分。(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复印件);供应商具有档案产品与服务类企业认证证书(档案管理软件服务类)五星级得2分,四星级得1.5分,三星级得1分。没有则不得分。(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复印件);供应商具有售后服务认证证书,五星级得2分,四星级得1.5分,三星级得1分,否则不得分。注: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包含档案整理、数据处理服务或数字化服务,不包含不得分。(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复印件);供应商具有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注: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包含档案整理、数据处理服务或数字化服务,不包含不得分。(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复印件)事实依据:限定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或为特定主体服务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投诉事项2:技术部分: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人员中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的,每人得1分,最多得8分。(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公告前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事实依据:限定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或为特定主体服务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投诉事项3:商务部分:投标人提供2019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项目业绩;事实依据:限定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或为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规定服务业绩的具体日期。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请求:重新公平公正公开制定评分标准四、调查取证情况我局受理该投诉后,于2022年2月8日组织了专家论证。(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我局查阅招标文件,投诉事项中关于档案产品与服务类企业认证证书的设定,我局认为档案产品与服务类企业认证证书是档案行业的专业认证,属于限定特定行业、主体服务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中关于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的设定,售后服务认证是国家批准的权威认证,售后服务认证是服务认证类别。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是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服务认证证书。通过认证,企业能够做到持续改进服务,完善服务体系,不断强化服务管理水平及服务能力。关于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设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依据国家标准GB/T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对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控制和转移的管理技术、业务操作及相关的制度安排进行审核认证,并按规定程序颁发的一种体系认证证书。以上两项认证证书的设定,属于对企业规范售后服务的激励机制,并可以体现供应商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的情况,符合项目需求,故不属于限定特定行业、主体服务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综上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档案产品与服务类企业认证证书(数字化加工服务类)》、《档案产品与服务类企业认证证书(档案管理软件服务类)》限定特定行业、主体服务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我局查阅招标文件,本项目需求写明需要将扫描后的档案挂接到婚姻系统,即需要进行数据的传输,传输的信息包含个人隐私(身份证、婚姻情况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之规定,采购人需要对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保护。所以在传输的过程中为防止输送信息时出现信息安全的问题造成的损失,综上考虑,此项设定是符合采购需求的,与投标人合同的履行能力相关的。故不属于限定特定行业、主体服务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但建议调整为与采购需求相关方向证书认证范围,调整评分分值。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三)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将业绩作为加分项,而且从采购人的角度出发,对供应商从业经验有所要求也是合理的。采购人对类似业绩也并未限定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或为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故不属于作为限定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或为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综上投诉事项3不成立。五、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一)决定驳回山东盛京汇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或沈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送达回证沈阳市铁西区财政局2022年2月11日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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